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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个机构作为冰乙酸(冰醋酸)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摘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生〔201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冰乙酸(冰醋酸)等125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等2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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