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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和使用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原料供应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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