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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二)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三)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相应品种生产...(一)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受理。药品技术转让应当经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二)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审评审批。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受理后,转入方...(一)转出方或转入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二)未获得新药证书所有持有者同意转出的;(三)转出方和转入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中药品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兼并等情形涉及的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药品技术转让: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技术转让;药品生产企业;技术审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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