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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40 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发布日期] 2009-04-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产品;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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