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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一)对于1998年1月1日后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其他...(一)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注册的,除提交《办法》列明的原料药合法来源...(一)2002年12月1日前已受理的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按照...(一)减免临床研究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一)按照《办法》批准注册的属原《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一)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我局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可以申请办...(一)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退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一)对按照《办法》审批的药品,其药品批准文号或新药证书的编号实...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和《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为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了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上3个文件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3-12-2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临床研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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