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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已被评定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二)已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三)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工...(四)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及时有效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五)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Ⅲ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一)申报(二)审查(三)公示(四)认定
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确保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具体遴选工作将另行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安全示范县遴选;示范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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