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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应品种或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三)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毒品犯罪记录的;(五)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六)涉及特殊药品流失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七)企业申报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八)《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年检的;(九)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六、《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药品...
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发布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重新实施许可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完成重新许可工作。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企业;易制毒化学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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