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包装标识;化妆品生产;生产许可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3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