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我局于2001年4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整个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在全国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已进入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阶段。为做好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范围 此次将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合法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换发,包括各药品生产企业历年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生产的所有药品(含生物制品)(违规审批的药品除外)。参加化学药品再评价的品种以及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和中药保健药品将在完成整顿工作后一并换发新的药品批准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2-3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