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国产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认可,函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将书面说明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经审核同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产品批准证书;受理;保健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