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局、广电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邮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信息办、公安局、监察局、财务局、商务局、广电局、法制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有关精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根据职责,针对目前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决定由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附件: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专项整治行动;渠道销售假药;药品广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