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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二)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三)换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补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五)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六)告知程序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材料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资料审查要求(一)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二)审核受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确认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   四、审定(一)确认复审意见;(二)签发审定意见。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于2004年7月20日正式颁布,为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4-10-2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申报材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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