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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五)除“”之外的符号。(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使用;申报牌钙片;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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