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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要] (说明:适用期已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我局分别于1999年6月20日和2000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169号)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管安[2000]175号),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努力,克服重重困难,有条不紊地开展换证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就当前《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中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0-12-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换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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