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现将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4〕12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假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旅游;工作;旅游市场秩序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