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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它对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新法颁布之际,加强学习和宣传,做好贯彻普及工作,是我们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为保证全面准确的学习、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决定于近期举办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师资培训班,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培训师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派2名同志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须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或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本省(区、市)《药品管理法》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一)全面了解《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背景、重大意义及特点;修订过程中反复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对具体条款,特别是新增条款和改动较大条款进行讲解。 (二)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进行培训。 三、选聘师资及教材 (一)培训班聘请直接参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专家进行授课。 (二)聘请富有教学经验的资深专家教授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三)选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与我局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导》作为培训教材。 四、培训时间及计划安排 2001年4月3日至5日,培训时间3天,4月2日全天报到。 培训期间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 五、本期培训班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与人事教育司共同举办,具体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承办。 六、 希望各省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选派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请接此通知后,填写报名回执,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后,于2001年3月25日前邮寄或传真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教务处。经我局审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一并通知具体日程安排、报到地点等事宜。 地 址:北京西站南路1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教务处 邮 编:100073 联系电话:(010)63481046 63402255-1311 传 真:(010)63481046 联 系 人:张兴甲 刘强 附件:《药品管理法》师资培训班报名回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附件: 《药品管理法》师资培训班报名回执┌────┬────────────────────────────────┐│ 单 位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地 址 │ │ 邮 编 │ │├────┼────┬───────┬────┬┴───┬┴────────┤│ 姓 名 │ 性 别 │ 职务、职称 │ 学 历 │ 专 业 │ 工作部门 │├────┼────┼───────┼────┼────┼─────────┤│ │ │ │ │ │ │├────┼────┼───────┼────┼────┼─────────┤│ │ │ │ │ │ │├────┼────┴───────┴────┴────┴─────────┤│ 备 注 │ │└────┴────────────────────────────────┘ 填表日期
[发布日期] 2001-03-1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培训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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