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参加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布日期] 2014-10-1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化妆品许可检验;许可检验机构;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5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