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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企业注册标准的修订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及检定情况,在原标准...(二)菌毒种库三级管理,应明确各级种子库的唯一代次,并具有经全面...(三)生产单位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原液到成品的各项检定项目的检...(四)生产单位在按照上述要求对企业注册标准进行修订的过程中,不得...(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的复印件(包括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二)申请修订的企业注册标准(包括规程和使用说明书及电子版);(四)产品一年生产期间的成品检定结果汇总;(五)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
关于预防性生物制品企业注册标准修订及申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性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制品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我局与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相关企业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注册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现将预防性生物制品企业注册标准修订及申报的事宜通知如下:一、相关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按要求(见附件)准备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的资料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企业注册标准;预防性生物制品;注册标准修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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