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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国产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包...(二)进口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产药...(三)新药和进口药品以注册日期为起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的...(四)按照《办法》附表3的形式定期汇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报告应对...(一)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的报告...(二)由自发报告系统收集和来源于研究、文献报道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三)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以简表的形式报告(见附件...
关于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影响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定期汇总报告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定期汇总报告;报告;不良反应事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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