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解决目前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集中申报重新注册审批中的问题,现就2006年已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已受理重新注册申请、未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注册审批的,国家局2006年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相应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后其注册证书不得继续使用。
[发布日期] 2010-04-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重新注册审批;食品药品监督;医疗器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