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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可国家武汉超声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B型超声诊断设备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9月1至3日对国家武汉超声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中心对B型超声诊断设备等47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发布日期] 2004-12-2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激光治疗机;超声诊断设备;医疗器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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