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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索证索票;化妆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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