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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摘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健食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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