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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九)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摘要]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5-04-14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机构制剂;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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