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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办法》实施前已出具注册检验报告项目的处理(二)《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注册检验项目的处理(一)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是未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二)2015年4月1日前,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可以合并申请,按延...(一)《办法》实施后,附件中列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二)《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一)《办法》实施前后相应内容的衔接(二)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三)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四)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和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五)关于不适用的条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统称《办法》)已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办法》宣贯和培训工作
[发布日期] 2014-08-0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医疗器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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