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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型号、规格;(二)图形、符号等标志;(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摘要]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已经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5-12-2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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