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 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