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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第四条 以下...(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一)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二)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目...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 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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