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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总局《关于1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责令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圣汇美生物科技(平湖)有限公司、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广州市妆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裕朝化妆品有限公司、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化妆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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