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1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你局,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如仍有不清楚、不好把握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或卫生部门反映。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发布日期] 2011-12-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卫生部办公厅;有关问题;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