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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约谈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一...(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二)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三)约谈工作由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三)凡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二)约谈应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约谈目的和原则
[发布日期] 2010-12-2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隐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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