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各口岸检验所:《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进口药品口岸检验 的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品口岸检验的正常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及现承担进口药品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所,可继续按照原工作安排,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进口药品口岸报验并进行质量检验。
[发布日期] 1999-11-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进口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