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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二)表示治疗部位的;(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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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商品名称;药品;不得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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