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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射剂配注射器、输液器组合包装问题的复函
[摘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稽查总队关于对上海长征富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丹参注射液配吊环、输液器销售该如何处理的请示(药监稽函[2002]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药品注射剂包装内允许配有经注册并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输液器,其组合包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凡已上市,但未经批准者,均需重新报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合包装;一次性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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