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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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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化妆品命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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