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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吉林等七个省市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北京、上海市、吉林、甘肃、湖北、四川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批准授权七个省级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请示"(中检生字[1999]第0931号)所述,已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检定工作的北京、上海市、吉林、甘肃、湖北、四川、广东省药品检定所,在硬件设备上基本达到了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两次发放的人血白蛋白的样品检定考核,也取得了与中检所基本一致的结果。因此我局同意上述七个药品检定所按照卫药生发[1998]第420号文件所附的"人血白蛋白检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要求,开展人血白蛋白的检定工作。上述七个药品检定所开展检定工作后,其检定方法、工作参考品、检定报告的格式和项目等要规范化,要与中检所相一致,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检所指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限期解决。在今后的检定工作中,遇到的管理问题、技术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建议,重大问题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中检所,不得擅自处理。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检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药品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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