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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产品名称只需填写产品汉语拼音名。产品中文名称不需申请人填写...(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不需申...(三)生产工艺应根据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内容,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四)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五)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六)《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应当与化妆品行...(八)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方便申请人申报,现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应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要求填写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化妆品行政许可;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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