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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适用范围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转发“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文)和“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 干规定》通知”(质技监局标函[2000]31号文)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上述通知转 发你单位,并对医疗器械标准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性条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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