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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各口岸药检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局长令,新修订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为切实做好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药品的申报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直接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规定进行技术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我局药品注册司。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质量标准复核;审评意见;技术审评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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