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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药品GMP认证与达标企业复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理顺关系,统一标准,促进今后GMP认证工作的更好开展,我局根据"关于实施《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261号)精神,将于近期对获得 原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下称原认证企业)和通过原国家医 药管理局组织的GMP达标企业(以下称原达标企业),开展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原认证企业GMP复核标准为"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复核重点为原检查组提 出的整改内容。企业应按照GMP复核标准,进行认真自查整改,自查工作应于1999年11月底 前完成,并于1999年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 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司。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省级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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