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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 国务院...(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摘要]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1992-10-14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中药品种;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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