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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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