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产品中文名称;食品药品监督;化妆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