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求总量以及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本着“保证供应,强化安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确保供应体制转换期间平稳过渡”的原则,国家局确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附件1),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局和各省(区、市)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本通知发布前经批准设立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重新办理定点经营手续。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区域性批发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定点批发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