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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3年10月26日至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中心眼科光学 接触镜等2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发布日期] 2013-12-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检测;检测资格;资格认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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