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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医用吸氧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不含医用氧的小型医用吸氧器,继续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审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小型医用吸氧器;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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