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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指定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承担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13-12-3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生产许可检验;检验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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