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证明效力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维护国家局核准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证明效力,保证执法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6年4月3日以后,国家局颁发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加盖了骑缝章,2006年4月3日之前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并未全部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并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唯一标识。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