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可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神经和肌肉刺激器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08年3月15日至16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对神经和肌肉刺激器(见附件)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检测;检测;名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