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就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监督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