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含氟氯化碳类物质药用吸入式气雾剂”豁免申请材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我国签署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除必要用途可以申请豁免外,2010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氟氯化碳类物质(CFCs)的生产和消费。凡申请必要用途豁免的,必须每年向《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提出申请,经缔约方大会批准后方可生产和消费。我国使用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MDI),属于可以申请豁免的范围。为做好2011年豁免申请工作,现将相关申请豁免的资料转发你局,请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含氟氯化碳类物质药用吸入式气雾剂”(CFCs-MDI)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填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9-11-2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豁免;豁免申请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